員工控高雄港一家物流公司長年要求加班 2月加班時數達100小時

王柔婷 陳顯坤/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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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一家物流公司員工,投訴公司長年要求加班,甚至在早上8時至下午4時的工作時間後,休息4小時,晚上8時繼續加班到凌晨12時,甚至隔天一早8時再上班。員工控訴公司要求不得拒絕加班,讓他光是2月就加班100小時;不過遭指控的物流公司否認,勞工局表示目前尚無接獲申訴,但員工整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將介入調查。

駕駛天車在高雄78號碼頭搬運貨櫃,這是化名李先生的男子每天的工作內容。年資超過10年的他,投訴公司長期要求他們加班,讓他上個月就加班100個小時,有時表定排假還要求加班,讓他真正不用上班的天數只有3天。此外,更出現兩段式班表,上完早上8時到下午4時的班,休息4小時後,再到公司加班到深夜12時,又緊接著上早上8時的班。

投訴民眾李先生表示,「晚上12點回到家,不可能馬上睡覺,最少也要大概洗完澡、吃個東西,大概快1、2點,等於說,一晚大概睡不到3、4個小時,隔天又要出來上班。」

李先生拿出自己跟同事的班表佐證,但遭指控的亞太國際物流公司否認,強調一切遵照《勞基法》,讓事件變成羅生門。

亞太國際物流公司代表表示,休假均依照《勞基法》規定。

高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專員王雅君則說明,「雇主如果使勞工延長工時的話,一天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個小時,一個月最高延長工時的上限為46個小時。」

勞工局表示,去年8月的確有民眾在市長信箱反映這間公司,但留的是假電話,找不到當事人,沒有證據顯示亞太國際物流違法。不過根據法律,員工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若輪班或更換班次,也得讓員工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違者罰2萬到100萬元,將派人實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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