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 業者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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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在彰化經營製粉廠的謝姓堂兄弟,被查用工業用碳酸鎂,摻進胡椒粉和胡椒鹽等調味製品,驗出有毒的「砷」含量超標,違反食安法被送辦,無罪定讞。
2014年彰化縣衛生局稽查謝姓業者的廠房,查扣大批胡椒粉以及胡椒鹽成品,被摻進工業用碳酸鎂,再販售給下游廠商供民眾食用,案件經過一、二審都被判處無罪,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也被駁回,無罪定讞。
2014年彰化縣衛生局稽查謝姓業者的廠房,查扣大批胡椒粉以及胡椒鹽成品,被摻進工業用碳酸鎂,再販售給下游廠商供民眾食用,案件經過一、二審都被判處無罪,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也被駁回,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副發言人林恆吉表示,「(速審法規定上訴)限於違反憲法,違反司法院解釋,還有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為限,那(高分檢)檢察官的上訴理由,都沒有符合(以上理由),本院只能認為上訴不合(速審法)第九條規定。」
最高法院表示,礙於速審法限制,除非原判決理由牴觸憲法,釋憲或先前判例,檢方才能提起上訴,因此駁回,但也指出一二審法律見解不當之處。而提出上訴的台中高分檢認為,除了凸顯速審法的不足,一二審法官也過度拘泥,對食安法見解不同,導致誤判。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說,「(一二審法官認為)只要你是使用,衛生署所許可的化學成分,放在食品裡面都是容許的,但是其實是誤解,它的重點是強調你只要給民眾食品,食用的物品,你裡面就不可以添加『非』食品用的成分。」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指出,「這本來就是用來作痱子粉、滑石粉的,你卻摻到胡椒粉裡面,它竟然不能用(食安法)十五條處理,來遏止黑心食品行為,我想這會影響民眾對食安處理上的信心跟觀感。」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並不是「非」碳酸鎂的成分冒充碳酸鎂,不符合摻偽要件,對食安法引用見解不同,而且被告當時的行為,僅涉及行政裁罰。高分檢指出,這已違反食安法立法精神,也對第一線人員造成執法困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考慮提起非常上訴,或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表示,礙於速審法限制,除非原判決理由牴觸憲法,釋憲或先前判例,檢方才能提起上訴,因此駁回,但也指出一二審法律見解不當之處。而提出上訴的台中高分檢認為,除了凸顯速審法的不足,一二審法官也過度拘泥,對食安法見解不同,導致誤判。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說,「(一二審法官認為)只要你是使用,衛生署所許可的化學成分,放在食品裡面都是容許的,但是其實是誤解,它的重點是強調你只要給民眾食品,食用的物品,你裡面就不可以添加『非』食品用的成分。」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指出,「這本來就是用來作痱子粉、滑石粉的,你卻摻到胡椒粉裡面,它竟然不能用(食安法)十五條處理,來遏止黑心食品行為,我想這會影響民眾對食安處理上的信心跟觀感。」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並不是「非」碳酸鎂的成分冒充碳酸鎂,不符合摻偽要件,對食安法引用見解不同,而且被告當時的行為,僅涉及行政裁罰。高分檢指出,這已違反食安法立法精神,也對第一線人員造成執法困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考慮提起非常上訴,或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