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可預期不良反應」藥害救濟法合憲

現行藥害救濟法規定,民眾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若有嚴重不良反應,可以申請救濟,但如果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則不得申請。有民眾認為規定不符合立法目的,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67號解釋,宣告合憲。

一名曾姓女子,罹患瀰漫性非結核分枝菌及惡性淋巴瘤,民國96年,她到台大醫院治療,使用含有「愛黴素」成分藥品治療,反而失去聽覺。在申請藥害救濟時,卻被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認定,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女子不服,在用盡法律救濟後,聲請釋憲,27日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67號解釋,宣告此規定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現行藥害救濟法中,只是符合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可以申請藥物救濟。不過,要是常見且可預期不良藥物反應,不得申請。大法官解釋文也提到,患者可以透過醫師告知義務,藥袋上標示記載,對藥物風險有合理程度的預見,但也呼籲相關單位,不應該過度擴張不予救濟的範圍。

對此,食藥署藥品組科長王博譽表示,「我們儘量都採從寬的原則,所以我們也都不會去公告說,特定的藥品就不救濟,我們都一直還是,儘量用從寬的原則。」

食藥署解釋,近三年來,每年同意給付藥害救濟的比例,達到60%,對於民眾申請藥害救濟,都是以最寬鬆的標準來審議,絕無過度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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