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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集遊法"許可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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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掀起的野草莓運動,引發集遊法部份條文的爭議,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解釋,宣告集遊法必須採取「許可制」的規定,已經違憲,應該在解釋公布一年內失效。 2008年11月,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民眾大舉抗議,掀起野草莓運動,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等人,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這樣行為,遭到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不過法院審理後,決定聲請釋憲,大法官經過3年半審議,認定現行集遊法部份規定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集會遊行法 關於室外集會遊行 應申請許可之規定 對於緊急性 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已經造成過度的限制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定,目前民眾想要集會遊行,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排除了偶發性和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可能,這樣規定,已經違反憲法保障集會的自由,應該在解釋公布一年後失效,得知大法官釋憲結果,當事人李明璁則感到辛慰,但也有些遺憾。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 因為這釋憲 拖了很久 雖然我這個案子 很多人關注 但在這個期間裡面 還是有很多社運界的朋友 遭到集遊法的起訴 乃至於判刑 其實行政院在前年五月,已提出集遊法修正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成「報備制」,並且除罪化,不過草案還躺在立院,如今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是否會加速國會討論和修法時程,將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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