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週刊跟監行動 可請求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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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的報導,或許您對媒體報導公眾人物的界線,或者公眾人物到底有沒有隱私權,可能還不是很了解,繼續透過法律界的看法,我們要讓您更加清楚狗仔隊的做法,有沒有觸犯法律。香港八卦雜誌進軍台灣,掀起狗仔隊跟監,偷拍的風潮,從創刊到現在,話題不斷,也糾紛頻傳,最近,被這本雜誌報導成與蕭薔有緋聞的建商,以及被指稱參加性愛派對的藝人,相繼向法院提出訴訟。再度引起軒然大波。沒做什麼事就不用怕,這是八卦周刊所喊出來的口號。不過,在人權意識高漲的今天,事實並不是如此。隱私權是法律所保障的,每個人都可以享有的私人空間,不被干擾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依據我國民法,將可以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此外,刑法在88年修正時,也增訂了相關罰責。如果狗仔隊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將構成妨害秘密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律師說,一連串風波,反映出的是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名譽權的衝突,一不小心,還會觸犯刑法的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就是誹謗,而如果透過媒體,散布文字、圖畫,則構成更嚴重的加重誹謗罪,不過,對於所誹謗的事情,如果能證明為真實,就不處罰。但是如果媒體的報導只是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沒有關係,那麼,即使報導是真實的,記者終究還是犯法。律師說,隱私權是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媒體如果報導跟公共利益無關的事情,新聞自由就必須受到限制。公視新聞黃兆徽,馬台興採訪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