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案預告修法 被害人年滿20歲才起算追訴期
衛福部近期預告,推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兒少性剝削犯罪追訴期,增訂為自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起算。
衛福部表示,由於兒少時期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往往因不知法律途徑或恐懼而未向外求助,若等到成年時才試圖尋求司法救濟,依現行法規常會發現追訴權早已消滅。本次草案修法重點之一,即是讓被害人在年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計算期間,且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之案件,同樣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此外,本次草案也同步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比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增訂主管機關可在3特定情形下,即時限制接取違法性影像的網站,包括無從得知網路平台業者聯絡資訊時;網站涉犯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危害擴大、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以及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仍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疑有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等。
草案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並由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化被動為主動,提升防治成效。
為預防性影像的加害者再犯,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也擴大行為人輔導教育對象,包含引誘兒少拍攝性影像者、拍攝或散布兒少性影像未遂犯、以網路刊登使兒少遭受兒少性剝削之虞訊息者,以及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均納入應接受輔導教育改正行為對象。
衛福部指出,為儘速完成修法作業、保障被害人司法權益,因此2條例草案預告期間均縮短為30日,盼各界提供相關意見,以完善性影像及性犯罪預防機制。
至於《刑法》中有關性侵害案件的法律追訴期,行政院已在1月時提出修正草案,同樣將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為年滿20歲後才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