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駕駛遭取締指標誌位置不當 中高行裁定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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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民眾駕車超速51公里遭警方移動測速相機拍下取締,但因為預告前有測速照相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擺放位置不當,民眾主張沒有看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主張有理,撤銷處分。
員警擺出測速取締標誌和照相機,準備取締違規超速車輛。台中一名張姓男子2024年12月初駕駛汽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遭取締嚴重超速,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沒看到測速標示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理,裁定撤銷處分,引發民眾議論。
其他駕駛人廖先生認為,「當然不合理啊,你要有警告嘛,看幾公尺要有警告。」
其他駕駛人劉小姐說道,「當然是需要看到預告標誌啊!」
判決指出,移動式雷達測速相機測出張男當時時速91公里,超出40公里速限多達51公里,警方依道交條例開罰1.2萬並吊扣牌照6月,但預告前有測速照相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設置在太堤西路、長億六街口,相機擺在同路段往南210公尺處。張男是由兩處間的光德橋左轉進入太堤西路,並未行經警方擺放標誌的地點,認定標誌設置地點明顯不當。
台中市太平分局交通組長林立偉回應,「本分局予以尊重,並將盤點檢視轄內各機動測速照相擺設位置。但是警方還是在這裡呼籲,本轄太堤東、西路是交通事故頻發的地點,本分局仍將該路段列為執法重點。」
警方強調,因行經太堤西路車輛車速過快還曾發生死亡車禍,因此規劃超速取締勤務,尊重法院判決,後續將檢視轄內各機動測速照相擺設位置,維護用路人安全。
蔡思培/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