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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正勞退施行細則 選月退者有「30天猶豫期」

勞動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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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包含新增勞退領取「猶豫期」,選擇領取月退者可在首次入帳後30日內申請改為一次領取。此外,未成年遺屬繼承退休金的請求時效將延長至成年後10年;「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也擴大至勞工遺屬等。

勞退新制上路至今已20年,為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勞動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研擬修正10條條文,其中包含5項重點。

本次修法5大重點。(圖/勞動部)
本次修法5大重點。(圖/勞動部)

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新增月退領取「猶豫期」,也就是原本申請每月領取退休金者,可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為一次領取退休金。勞動部說明,有部分勞工將勞退的月退休金誤以為是勞保老年年金,或因資訊落差等因素,導致月退休金撥付入帳後,才發現金額與申請時有落差,例如部分勞工的勞退專戶內累積金額不多,請領月退後發現每月僅可獲得1000至2000元,但在現行制度下已無法改成一次領取。

勞動部指出,勞退專戶內的金錢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應享有合理決定權,因此研擬新增猶豫期相關條文。

此外,勞動部也發現,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現行條文中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

因此本次修法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若雇主仍拒絕代為申報,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報,勞保局也會開單要求雇主限期處理;若雇主仍拒絕,勞保局將開罰加徵滯納金,每超過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的3%滯納金,加徵上限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為止。

而在先前的部分訴願案例中,有部分勞工的未成年遺屬,是在成年後才知道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但因已超過10年的可請求時間而無從請領,故本次修法也將10年請求期限改為「自成年之日起算」。

除上述3項變更外,本次修法新增規定還包含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擴大「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保障遺屬請領權益不受債務影響等。

勞動部表示,希望藉修法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本次修法預告期為30日,各界若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都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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