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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子虐死3貓、4隻受傷 動保處挨批未積極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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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發生駭人聽聞的虐貓案件,動保團體指控西屯一名領養14隻貓的李先生,以拔甲、斷腿等殘忍凌虐方式造成已知貓隻3死4傷慘劇,痛批第一時間到場查處的動保處沒有積極沒入扣留貓隻。動保處表示受限於法律規定,需由所有權人同意,事後有處置並將李男列入黑名單。

賓士貓指甲被拔除、傷口發炎流膿,舌頭還被利器切割。台中市一名李姓男子半年之內領養14隻貓涉嫌凌虐,動保團體指控去(2024)年12月動保處和警方獲報到李男西屯租屋處,卻只將其中2隻貓送醫檢查,沒有將其他貓沒入扣留,最後釀成貓隻3死4傷1失蹤。

送養人與動保團體17日到台中市府抗議,批評公單位沒有及時介入、嚴重失職。

送養人H小姐說:「那個痛有多痛,我想每個人真的是,送養人都會非常地心痛啦。」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專員陳和泰指出,「我們主管機關既不沒入也不扣留,而且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一個台灣各縣市的情況。」

動保團體表示,本案是2018年苗栗邱姓叔姪虐狗案後最嚴重的凌虐動物案件,要求政府嚴懲加害者並列入認養黑名單。動保處強調動物在法律上屬於「物」,扣留需得所有權人同意,當時李男已送醫,因此沒有及時處置。

台中市動保處長林儒良說明,「《行政罰法》裡面有提到說我們要沒入的話需要當事者的簽名,證明的話我們才可以,而且要宣告他的權利義務我們才可以做這個動作,當下沒有當事人,所以我們這個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無論是《動保法》還是《行政罰法》皆有規定,若對動物有犯罪行為,有授權主管機關可沒入行為人飼養的動物,2017年台灣高等法院判例已認定動物是介於《民法》上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公單位應與時俱進。

律師莊婷聿分析,「《動保法》的第25條之2也有規定,主管機關針對這些施以犯罪行為的受害,被施以犯罪行為的受害動物本身是可以做進行沒入的裁處。」

動保處表示,目前已依《動保法》向警方告發偵辦,事發後也將李男列入認養黑名單,若故意傷害貓隻死亡屬實,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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