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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砍人犯稱無殺人故意 合議庭不採信一審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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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砍人案今(26)日一審宣判,20歲洪姓男子雖然主張主觀犯意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故意,且提出精神鑑定,但合議庭不予採信,依《刑法》恐嚇危害公眾罪、與殺人未遂罪3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傷者呂姓少年父親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今(2024)年5月21日,20歲的洪姓男子自稱對社會時事不滿,刻意選在台北捷運鄭捷案10周年當天,帶3把刀搭上台中捷運綠線,在車廂揮刀隨機攻擊,砍傷長髮哥許瑞顯與呂姓少年。

台中地方法院26日一審宣判,洪男依《刑法》恐嚇危害公眾罪與殺人未遂罪等3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被告所犯上開3個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被告的犯罪工具水果刀、菜刀均沒收。」

台中地院表示,洪男坦承犯案只有傷害故意,且提出精神鑑定,但合議庭認為洪男為計劃性行兇,又以自我毀滅為由犯案,造成社會恐慌,因此不符減刑條件,殺人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殺人未遂可減輕刑期,並無輕判的情事。

黃玉琪補充,「依照《刑法》第25條的規定,他就是可以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所以最後就殺人未遂的部分,2次殺人未遂,一次是判7年10月、一次是判6年8月,然後再加上恐嚇危害公眾1年6月,最後是定有期徒刑10年。」

呂姓少年父親說道,「我沒有什麼想法,就判決就好了啦。」

宣判這天洪男與被害人都沒有到庭聆聽判決,呂姓少年父親僅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台中地院強調,該刑期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民事庭洪男已與長髮哥許瑞顯調解成立,呂姓少年與中捷公司則尚未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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