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排污水最重可罰300萬 環境部設1年緩衝期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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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露營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川等水體污染環境,環境部已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位於水污染管制區,大部分在河川中下游的露營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環境部給予業者1年緩衝期,公告自明(2025)年3月起實施,違者最重將處300萬元罰鍰。
遠離塵囂、融入山色之間,許多民眾喜歡到深山露營,不過露營時烹煮、洗澡和如廁產生的廢水很容易污染水源,為此,環境部規定,位於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區,應收集污水並設置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否則將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長王嶽斌指出,「一般山上好山好水的水源區,大部分都是水污染管制區,我們大概有1年多緩衝期,從昨(16)日的公告後到明年3月1號開始,我們會有重點稽查取締計畫。」
環境部指出,全台目前約有1780處露營場,需要收集污水並處理的露營場主要集中在南投縣、苗栗縣跟新竹縣,業者須裝設合併式淨化池和化糞池等設備,有業者認為雖然會提高經營成本,但這本來就是應該做到的。
露營業者鄭偉宏認為,「那是應該要做的啦,現在南投縣政府是要求在申請執照的時候,就要有陰井或是化糞池做污水處理。」
環境部指出,納管露營區所在的水汙染管制區,集中在河川中上游,有必要進行管制,業者排放處理過的放流水,生物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和油脂等項目都不能超標,如果超標則處3000到300萬元罰鍰。
李彥穎/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