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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訂位遲到遭扣款 消保官:店家未先告知易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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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餐廳訂位吃飯付了訂金卻遲到,到底該不該扣「訂金」?高雄有12名消費者向一家餐廳訂位25日中午12時30分,並支付1000元訂金。結果當天一行人因開會遲到1小時,用餐結束後店家表示,訂位遲到就必須扣500元訂金,引發消費者不滿,也讓警方到場處理。

顧客找上櫃檯人員理論而且越講越大聲,會這麼激動全是因12人用訂位系統預繳1000元的訂金,用餐當天遲到1小時,店家決定扣一半的訂金,引發顧客不滿。

顧客指出,「我們訂12時30分但是我前面有報備,說時間會延遲。」

餐廳店長黃小姐表示,「吃遍全世界餐廳,沒有人像你們這樣子,付訂金就只是表示我會來。」

顧客堅持不能在沒事先告知下扣500元訂金,還驚動警方到場處理,最後店家妥協1000元全部折抵消費。

民眾認為,「要先講清楚會比較好一點。」、「通常晚到15分鐘以內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超過15分鐘扣訂金,我是覺得可以的。」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明,「因為這樣遲到的情形,造成餐廳有一些損害存在,餐廳依照民法關於給付遲延的相關規定,是可以跟民眾請求相關因為給付遲延所造成的損害。」

事實上每個店家在訂位上都會有不同規範,像是這家位在台北東區沒有用餐時間限制的地中海餐廳,只要超過10人以上用餐就需付訂金,但店員也會在每天開門營業時一一致電顧客,確認到場用餐情況。

餐廳行銷總監陳彥維提及,「晚到的話我們也不會去扣他們的訂金,時間快到的時候真沒人出現,我們也會再撥打電話跟他確認目前他的狀況到哪裡。」

消保官表示,如果餐廳在未事先告知或未有一些書面約定,而去扣除訂金或損害造成的損失請求,除非餐廳能舉證所收取的金額剛好是餐廳所造成的損害,否則對於消費者來說,就屬於「突襲性損害賠償」,容易有消費爭議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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