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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卡拉OK屬公開演出 智財局:須獲授權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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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社區大樓會放電腦伴唱機讓住戶歡唱,但傳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發函給多處社區管委會,要求公設卡拉OK室電腦伴唱機需要付費,否則可提告侵權。智慧財產局表示,社區卡拉OK室構成公開演出行為,需要付費才能合法使用;但希望協會跟管委會若有狀況可以先調解,不要馬上興訟。

拿著麥克風高歌一曲,里辦公室內擺放伴唱機,提供里民參加歌唱班歡唱。不過這些伴唱帶每年都需要繳費、合法取得版權才能使用。

台北市內湖區葫洲里長曾宏昌表示,「公播費的部分一年一次,每個月灌新歌就要2500塊;歌唱班有繼續,我們都有跟它買版權。」

不只里辦公室能唱歌,社區大樓也時常會設KTV室,放置電腦伴唱機讓住戶歡唱。

只是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近期發函給多處社區管委會,要求公設卡拉OK室電腦伴唱機需要付費,否則違法可以告侵權,引發討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說明,「是有這樣一個規定,但是我們希望集管團體跟這些社區管委會或者是社區的人,好好去溝通這個事情。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跟主管機關來申請調解,也不希望權利人、集管團體動輒就興訟。」

依據三合一電腦伴唱帶授權新制,型態可分為3類。營利性適用對象為小吃店、卡拉OK店;文化教育公益性適用於里民中心;公益無營利性適用社區大樓。

智財局表示,社區卡拉OK室雖然不對外面的人開放,可是確實構成公開演出行為,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或其所加入的集管團體授權,才可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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