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起勞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假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今(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勞工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5月3日起生效。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申請產假可請假8週及4週,且資方需照給工資,而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勞工流產請產假訂有相關規定,若是分娩前後流產得請產假8週、妊娠3個月以上得請4週、未滿3個月請1週、未滿2個月可請5日。

勞動部指出,現行相關法規對於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的情形未有給薪規範,只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若請產假,雇主不得視為勞工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傳統有妊娠未滿3個月,因胎像不穩定而不公開的民俗禁忌,如果勞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未選擇請產假而是請普通傷病假,依現行法規,1年內未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但過去並未對雇主是否可以扣發全勤獎金有明文規範。

勞動部表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21條第2項規定意旨,為落實憲法母性保護精神,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未來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受領全勤獎金權益受保障,若雇主扣發獎金,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修正案自本月3日起生效。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