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核災事故 日法院裁東電前4高階主管判賠13兆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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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311大地震當時,福島核電廠發生災變,後來導致東京電力公司受到重大損害,東電的股東就向經營團隊求償。東京地方法院星期三(13)做出天價賠償的判決,要求4名前高階主管必須賠償13兆日圓,寫下首例。
等待10年終於勝訴,原告開心宣告勝利。日本東京地方法院13日做出歷史性判決,裁定東京電力公司四名前高階主管,必須對2011年311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支付超過13兆日圓,近2.9兆台幣的賠償金。這是日本司法首度裁決,東電前管理者必須負起民事責任。
東電前經營團隊賠償案原告木村結表示,「發生意外時,核電廠會對生命和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法院裁定不能承擔責任的人,不該擔任公司的高層管理者。」
東電股東10年前提起訴訟,控訴福島核災讓東電損失慘重,要求事發時的5名高層,賠償公司22兆日圓約折合新台幣4.7兆元。
法院13日指出,被告忽略政府先前提出的地震評估報告,沒有採取預防海嘯的措施,東電也因這一場核災承受巨大財務負擔,因此裁定5名被告中的4人必須支付超過13兆日圓賠償金。唯一沒有被判賠償的,是常務董事小森明生,理由是他在事故前不久才到職,但仍認定他怠忽職守。
日本多摩大學名譽教授田坂廣志指出,最新判決審查他們的組織結構,對東京電力公司以及其他電力供應商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警訊,管理者最終要為沒有採取安全措施負責,電力公司必須徹底審查,他們的安全管理。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這是日本司法史上同類案件,賠償金最多的一起判決;法律學者也認為,13兆日圓的賠償金顯示,核電營運商的高層必須擔起重責大任。被告律師則回應,目前暫時無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