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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 危險建物強制設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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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進前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只要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樓,愛佇時間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是推選管理負責人,若無會罰4萬到20萬 。早起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處罰手段,毋過也著愛有獎勵機制來協助推動。

台北市的南機場公寓,會使看著有真濟違建,因為起佇1963年,已經欲六十冬, 結構佮消防安全等等攏有真濟問題,嘛攏無設管委會會使解決。

南機場居民 李小姐:「因為這毋是大樓,路嘛是不止仔大條,猶是OK啦。」

南機場居民 黃先生:「里長去解決啊!(里長解決喔?按呢敢有夠?)無夠哪會有法度,會淡薄仔驚驚啦!」

行政院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法草案,針對安全有疑慮的公寓大樓,欲強制in成立管委會猶是管理負責人,無會罰4萬到20萬,而且無改善會閣再處罰。民間團體認為,手段除了處罰以外,嘛應該愛有輔導獎勵機制,才會使有效推動。嘛應該予管委會處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權力,避免拄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卡關,安全就出現閬縫的情形。

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 林旺根:「管委會申報只是一个形式,伊愛長期運作,我感覺這个部份是中央嘛好、地方嘛好,應該輔導in永續長期運作。」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 呂秉怡:「若是有主管機關經過公消安檢查,有予要求限期改善的項目,管委會會使以主管機關要求的公文抑是決定,先做公消安的處理,才閣來向區權會報備。」

營建署表示,草案有規劃相關配套輔導措施,嘛增訂地方政府應該自行辦理、抑是委託機構,來輔導危險建物成立管理組織。針對按怎認定是毋是危險的公寓大樓,會配合法案審議進度,佮地方政府來共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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