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通過自治條例 6樓以上公寓大廈須設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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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去年發生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沒有管委會的問題。高雄市通過自治條例,要求民國84年以後取得建照的6樓以上公寓大廈,在1年內得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區公所報備;若沒在1年內成立,將罰大樓所有房屋所有權人最高5萬元罰鍰。
高雄市工務局正工程司謝秋分表示,「新舊大樓,他都必須被我們強制要求,就是6樓以上的公寓大廈,要成立我們所說的那個管委會。」
高雄自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條例已通過,19日正式上路。民國84年後取得建照的6樓以上公寓大廈,1年內都得成立管委會或管理組織,否則全樓的房屋所有權人最高被罰5萬元。管委會成立後,若沒向公所報備,也會開罰主委或管理組織最高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