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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逾10次惡意逼車 小貨車主遭強制與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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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駕駛指控,開車行經國道1號五楊高架時,遇到小貨車連續惡意逼車長達3分鐘,來回超過10次,而警方調查後,認定小貨車駕駛違規,最重可處2萬4千元罰鍰,而逼車行徑,也涉及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嫌。

駕駛行駛國道,突然藍色小貨車從外側切入,只見貨車距離太近,駕駛趕緊變換車道,但小貨車立刻跟進,不斷擋在前方,3分鐘內來來回回超過10次。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大隊巡官陳柏安表示,「該小貨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另該車涉及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嫌。」

惡意逼車,發生在國道1號五楊高架,26日中午12點多,惡劣行徑,警方不只開罰,更要以強制和公共危險罪嫌將人送辦,而員警表示,驟然變換車道等不當方式,迫使讓道,以及在非突發狀況,半路任意減速、煞車、暫停車道,都會構成惡意逼車,甚至,明顯影響大眾行車安全時,還可能觸犯刑法。

而惡意逼車不斷上演,先前就發生,有駕駛半夜開在國道,前方車輛故意急踩煞車,為了閃避反倒失控撞上護欄後,更彈回車道,場面險象環生,還有駕駛違規走路肩超車,有錯在先剛下交流道,卻直接半路停車,與對方理論,如今,交通部也著手修法,針對這類違規,將提高罰鍰加重刑責。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科長趙晉緯指出,「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的一個行為,我們會朝提高它的罰鍰上限,由2萬4提高到3萬6千元,我們會新增它說依法如果有應負刑事責任的部分的話,它可以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的方向來做修法。」

交通部已經預告修法,力拚在今年底、明年初,送到立法院審議,要透過行政法和刑法,雙管齊下,杜絕惡意逼車行為,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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