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錄取後反悔 勞工局仲裁須付試用期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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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說明:「(勞工)只是去詢問說可不可以延後報到,因為公司本來有發一個信件是說,5月11日是暫定報到日,不過這個日期有需要可以再調整。結果公司反而就說因為你要延後報到,所以我們取消錄取。」
女子不滿新公司反悔錄用,演變成失業「兩頭空」,因此向勞工局申請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發錄取通知在先,而且勞工也承諾會到職,就相當於勞動契約成立,所以公司還是要給付3個月試用期的薪水,16萬8千元。
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表示:「已經有明確發錄取通知,你勞工有沒有承諾說要去上班,如果有的話大概法院在判決實務上會認為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你既然已經成立,雇主你要終止契約的話,你就要(有)合法的終止事由。」
104獵才資深副總晉麗明表示:「得到公司錄取的時候,一般公司都會發一個聘用通知書給你,上面會載明你的報到時間、你的薪水,跟雇主這邊有一些爭議的時候,當然這個書面資料就會是一個依據。」
由於該名女子當初是透過人力銀行投遞履歷,平台表示,其實這類型的求職爭議很多,建議勞工要保存好錄取通知等紀錄,一旦雇主反悔,才有機會向勞工局求助,爭取應有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