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當天預告請婚假被解雇 雇主遭罰30萬、提行政訴訟被駁回

因性別、性向,或者是孕婦等身分,碰上就業歧視的案件時有所聞,但在高雄岡山卻有一起勞資糾紛是以婚姻狀態和婚假為主。勞工在報到的時候和公司預告要請婚假,結果公司是以勞工面試說已婚、報到改口未婚,不夠誠信,還有請婚假可能會影響業務推進為理由來解僱勞工。經過向勞工局申訴,雇主被開罰30萬,雇主提起行政訴訟,最後被駁回。

想請婚假竟然會丟工作?高雄一名女性勞工前年5月被岡山一家生技公司錄取,沒想到上工當天告知公司近期將結婚、會請婚假後,雇主認為面試時勞工說已婚,且可立即上工才雇用;現在卻改口未婚,還要請婚假,欠缺擔任財務管理職的誠信特質,且該工作有急迫性需求,而解雇該名員工,遭到勞工申訴。

高雄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楊佩樺說:「這件案件是比較特別,她是在報到當天就跟雇主要求,她要請8天婚假。當然以一般民情來說,雇主就會不滿意或不開心的狀態就會出現,但其實雇主是忘記了,解雇是最後的手段,你必須窮極一切可能(跟勞工協商)。」

高市勞工局認為雇主涉婚姻歧視,依違反就服法開罰30萬元,雇主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後,又提行政訴訟。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勞工職務是行政職、無涉財務,加上雇主經面試錄取勞工,即表示認可其專業能力,跟結婚與否無關,駁回此案,但全案可上訴。

民眾鍾先生說:「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旅程要走,應該給她一個機會,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工作機會,我是認為說雇主不應該解僱這個女孩子。」

但民眾蔡小姐卻認為,「公司方面他們當然是以最快進來工作的人為主,所以我覺得公司不算是有做錯事。」

民眾看法不一,而業者至截稿前尚未回應。勞工局提醒雇主,無論性別性向、種族或婚姻等都屬隱私,雇主不應要求勞工提供,也不能以此做不僱用的理由;遇類似爭議要妥善跟勞工協商,而非直接解僱,否則可能因歧視而涉違反就服法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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