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罷 罷韓時間判定一度惹議

從1980年公職人員選罷法立法以來,進入投票階段的罷免案只有六個,其中只有兩個成功罷免案例,位階分別是鎮民代表以及村長,其餘的罷免案通常在提議或連署階段就因為未達門檻而失敗。
 
現行罷免制度的設計,除了提出罷免的公民團體會面臨人力及資金的資源不對等困局,也有法規的認定及解釋問題,往往成為罷免過程中最大的爭議。

現行罷免機制設有三道關卡,依序是提議、連署以及投票三個階段,以票數門檻來說,假設選區選民有100人,至少要有1個人提議,10個人連署,超過25票同意票,同時同意票數要大於不同意票數,才能通過罷免。

台灣基進新聞輿情部副主任張博洋指出:「判定的問題,比方說我們在寫連署書的時候擔心另外一件事情,他會不會跟你說你超出格子0.2公分這樣子不行,或者是鹽埕區的鹽,鹽巴的鹽,有兩種寫法,你如果寫到另外一個寫法,會不會跟你說不行。」

在這一場罷免過程裡,出現許多執行判定與法條解釋的問題,其中最大的爭議就是罷免時間點的判定。在選罷法中關於罷免明文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然而拉開幾個關鍵事件的時間軸,韓國瑜在2018年11月24日當選,2018年12月25日就職,2019年5月21日表態參選總統意願,6月27日罷韓團體就宣布啟動「罷韓三十」行動,同時在6月30日展開提議連署活動,8月底開始醞釀罷免連署,並在2019年12月26日韓國瑜就職剛屆滿一年送交三萬份罷免提議書。

罷韓團隊Wecare高雄發起人尹立表示:「我覺得最好在法令上面就清楚訂,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提議連署,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它既然三個階段,哪個階段有什麼樣的時間點去做,這是在法律上其實可以定義得更清楚。」

雖然法條規定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不過條文前的明文卻是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看似是以提案時間為準,不過依然為法條解釋留下討論空間。
 

專題|改造地獄路 台灣行人路為何難行?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