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 增設管中閔條款

曹晏郡 張國樑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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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以及運作辦法,新增加遴選委員和校長候選人的關係,還有獨立董事的利益迴避等事項。另外,也訂出校務會議經由三分之一代表提案,另有一半的出席代表同意,就能夠解散遴選委員會。

歷經去年一整年的紛紛擾擾,台大校長管中閔終於在今年1月上任。但避免未來再度發生遴選、獨立董事訊息揭露等相關爭議,教育部在8月份公告,修正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解釋:「揭露3年內曾經擔任過這些營利事業的獨立董事或監事(等事項),校務會議三分之一以上這個教務會議代表的提案,然後出席二分之一的人的同意之下,就能解散遴委會的這樣的一個做法。」

新制度中,校長候選人和遴選委員,應該要揭露彼此的親屬、師生,以及3年內是否在同一個營利事業的董監事等關係。除此之外,學校如果發生遴選爭議,在校長就任前,遴委會必須3個月內作決議,否則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提案、二分之一開會出席通過後就得以解散遴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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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認為:「遴選委員會要不(要)動作,基本上這就很難定義得清楚,(擔憂)不動作是不符合你校務會議、或是教育部的意思的話,那是不是可以有權力把我(遴委會)解散門檻訂得比較高,所以就避免人家講說干預遴選委員會的動作。」

台大電機資訊學院特聘教授吳瑞北說:「你(校務會議)要去否決否認他(遴委會)基本上先天就不太願意,就我在台大這麼多年,你要找到35個人(校務會議代表)連署非常難,那時候是五分之一那現在它訂了一個三分之一台大校務會議,等於是要58個人去連署,你到哪裡去找58個人?」

北商大校長認為獨董等訊息揭露合理,制度整體看來算可行,但要如何定義遴委會,有沒有確實處理、作成決議,這還有模糊空間。台大教授吳瑞北則說明,遴委會本身是由校務會議選出來的,更改為代表提案、同意,這樣的門檻很難跨越。而在未來一年之內,會有高餐大學、高雄大學、彰師大等5所,必須遴選新校長的學校,將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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