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美聯社)
在香港高等法院外,帶領眾人高呼口號,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為2014年在雨傘運動清場時拒絕離開,阻礙清場,違反法庭禁制令,去年被判刑三個月,經過上訴程序,香港高等法院16日下午宣布,黃之鋒的刑期從減少,變成2個月,並會扣除之前已服刑的6天,但必須立刻服刑。而這是黃之鋒第三度入獄。
香港眾志秘書長 黃之鋒說:「雨傘運動發生後,5年過去了,因為北京對我們的壓迫造成了寒蟬效應。」
法官表示減刑的理由是考慮當時黃之鋒只有18歲。黃之鋒的宣判,有不少支持者到場聲援,他向支持者表示,會平常心面對,認為他的刑期佔中九人相比,沒有什麼,呼籲不要忘記雨傘革命的精神,並再次重申反對逃犯條例修法。
黃之鋒說:「今天我們在香港法院內接受判決,明天說不定就要被到中國的人民法院。」
雖然判決結果讓人難過,但黃之鋒也說,他被判及時入獄,也代表所有案件將告一段落,而香港眾志成員也表示,將會和黃之鋒討論,是否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