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三讀 刪除民國114年停止運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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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配合公投結果,刪除了條文中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
去年11月24日進行的10項公投案投票,「以核養綠」公投過關,公投內容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107年12月2日失其效力。今天電業法三讀內容,拿掉期程規定條文,只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等內容。
去年11月24日進行的10項公投案投票,「以核養綠」公投過關,公投內容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107年12月2日失其效力。今天電業法三讀內容,拿掉期程規定條文,只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