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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聲請延後發監 遭雲林地檢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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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因為林內焚化廠案,被判8年,今天將發監執行。針對他聲請,希望能延後到23號發監,雲林地檢署昨天做出處分,以不符法定原因,駁回了張榮味的聲請,因此張榮味今天,必須依規定報到發監。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說,「有關前縣長張榮味先生,聲請延後執行的聲請。我們地檢署已經審核完畢,並且做出決定,因為他聲請的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467條的法定原因。因此我們地檢署做出駁回的決定,也將這個決定的結果,以函文送達給當事人。」

張榮味這個月4號,被判8年定讞,雲林地檢署隔天,就馬上對張榮味發出「執行入監通知書」,預定今天今天上午十點,他就得向雲檢「執行科報」到,隨即發監入獄。但對此,張榮味委任律師表示,在未收到判決書之前,就發監執行,是不公平對待的程序,明顯是司法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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