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收賄 一審判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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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說是最貪的署長,前消防署長黃季敏 涉嫌在任內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時收賄,被檢方求處無期徒刑,法院今天一審宣判,黃季敏被判有期徒刑18年,犯罪所得兩千統萬元沒收,還可上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2012年底被檢方起訴,指他涉嫌於2002年至2006年,在進行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案時,透過哥哥黃文宙擔任白手套,收受廠商賄款,歷經4年半審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 廖建瑜==
對我們政府的威信
以及機關的形象喪失
破壞人民對於災防公務的信賴
也妨礙政府採購的公正
最後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8年
合議庭認定,黃季敏犯9次「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被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2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6年,又犯2次洗錢罪、1次偽造文書罪等,分別被處1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合併14罪應執行期共18年,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2076萬元全數沒收。對此律師不滿,表示一定會上訴。
==黃季敏委任律師 張靜==
一定都會上訴
只要有罪的部分都會上訴
他們這個案子
要致黃季敏於死地
情形有多嚴重
律師批評,當初檢方在黃季敏住家和辦公室,查扣19塊金條,導致外界稱黃季敏為黃金署長、形成貪官形象,但黃金部分都無罪,批評檢方偵辦此案瑕疵重重,一定會上訴到底。
許恆慈 莊志成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