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報導洩密 依外患罪判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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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個對新聞界來說,非常重要的判例。前勁報記者洪哲政在民國八十九年間,根據被國防部認定為機密情報的文件,寫成新聞在報上刊登,結果被指控涉嫌外患罪。今天高等法院宣判,判處洪哲政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三年。洪哲政已經表示要上訴。
洪哲政是因為八十九年七月間在勁報上詳細報導漢光十六號演習科目,而被國防部認定洩漏國防秘密。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犯罪屬於外患罪,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今天判處洪哲政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洪哲政表示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洪哲政在法庭上堅稱不知道當時所獲得的資料屬於機密,當時只知道是軍方提供,並經過口頭查證,但法官當庭不採信洪哲政的說法,並質疑記者為何要自行追蹤調查。
法官採信高檢署的證據,認為當時擔任陸軍第六軍團政戰主任隨員的少校劉持中郵寄已列密等的漢光演習資料到索取資料的洪哲政家中,而根據劉洪兩人的通話監聽,也顯示這份資料劉只給洪哲政一人,並非軍方統一發佈,劉持中因此已遭軍法判處兩年兩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已服刑完畢,不再擔任軍人。
公視新聞黃能揚馬台興採訪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