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至12月繁殖期禁捕撈、販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指出,每年8月至12月為蟳蟹類重要繁殖高峰期,母蟹會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腹甲)孵育,為讓抱卵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以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並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蟳蟹還有哪些禁捕規範?
根據漁業署2022年依據《漁業法》規定,修正實施的《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禁止漁船捕撈特定尺寸以下之蟳蟹,並規範每年8至12月禁捕、賣抱卵母蟹,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全年禁捕規定
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全年禁止捕撈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花蟹、三點蟹、花市仔;甲殼寬未滿7公分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的旭蟹。
漁業署,該規定是為讓小蟹在自然環境中成長至性成熟體長,並順利交配、繁衍下一代。

季節限定規範
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則是禁止捕撈、販售抱卵母蟹;若誤捕公告禁止捕撈的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均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若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的整補區將母蟹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或其他容器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
漁業署表示,《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自2014年起實施後,至2021年的平均漁獲量約1100公噸;2022年修正管制措施,擴大體長管制及延長抱卵母蟹禁漁期後,至2025年平均漁獲量穩定維持於約1400公噸,顯示管理措施對於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具正面效果。
民眾可以怎麼做?
漁業署表示,民眾若發現漁民有前述違規情事,可在蒐集具體相關事證後,撥打海委會海巡署緊急報案專線「118」,或向各地方政府漁業執法機關通報,經確認違反規定者,將處漁業人籍船長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過去曾在澎湖發現現抱卵母蟹的腹甲、蟹卵殘骸,遭剔除後棄置在水溝情形,在地團體擔憂有「殺蟹取卵」的情形,認為漁民可能為規避稽查,在隱蔽處將其摘除後照樣買賣,建議主管機關在執行取締同時,也應協助漁民解決困擾、加強溝通。

抱「卵」不是蟹黃也不是蟹膏?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社指出,抱卵母蟹身上的「受精卵」呈橘黃色,經常會被誤以為蟹黃或蟹膏,實際上,當母蟹受精成功後,便會將體內的受精卵排出並抱於腹側,還未成熟的蟹卵即為鮮橘色,此時母蟹會尋找合適的環境待蟹卵轉黑,生出小蟹。
至於真正的蟹膏,指的則是公蟹蟹殼裡透明色、灰綠色的黏稠物,主要由公蟹的生殖器官組成,黃色部分則是公蟹的肝臟與胰臟;蟹黃指的是母蟹體內未受精卵、卵巢及肝胰臟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