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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違法販售自用小船捕撈漁獲 漁業署開罰6萬創首例

近期有自用小船未經許可進行漁撈並販售漁獲物,遭開罰6萬元,創下漁業署開罰首例。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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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眾以自用小船未經許可進行漁撈,並在社群上明碼標價販售漁獲物,遭漁業署以違反《漁業法》規定開罰6萬元,創下自用小船非法販售漁獲遭開罰首例。漁業署說明,從事休閒釣魚者所得漁獲均不可販售,僅可攜回自用,違者可依違規次數累計加重開罰。

農業部漁業署26日表示,近期有民眾駕駛自用小船、在未經許可下進行漁撈,並公然在社群平台明碼標價販售所得漁獲,已依違反《漁業法》規定對船舶所有人裁罰6萬元,是漁業署首度針對自用小船違法販售漁獲進行開罰。

漁業署說明,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及合法漁民權益,欲從事任何「經營漁業」行為者,都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取得「漁業執照」;搭乘非漁船或其他載具從事休閒釣魚者,若有販售漁獲物行為,即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可開罰3至30萬元,並可依違規次數累計加重罰則。

漁業署呼籲從事休閒釣魚民眾,漁獲物僅可攜回自用,或拍照紀念後放回海中,讓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此外,漁業署也擬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增設「見習船員」身分,未來一般民眾經4小時見習船員訓練後,即可申請見習船員手冊,搭乘一支釣等特定漁船捕撈,所得漁獲即可合法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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