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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組成規範三讀修正 理監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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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運動平權,立法院今(23)日上午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理、監事會組成,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非有特殊情形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不受此限制。此外,本次也針對公共運動設施制定規範,以保障民眾使用時若發生意外時的相關權益。

立法院會23上午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39條在修正後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人數總額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陳秀寶等人指出,台灣長年推動運動平權,但仍持續發生性別不平等事件,且各單項協會依然多由男性主導,難以落實性別平權,盼透過修法保障女性運動權益。

而在第44條修正條文中則明定,為推行國民運動,各級政府應普設多元友善之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

此外,本次修法也針對公共運動設施的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以及保險等事項,明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以保障民眾使用公共運動設施發生意外時的各項權益。

為配合運動部成立,此次修法同時也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由原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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