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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修刑訴法遭綠營批「挺罪犯」 朝野交鋒的草案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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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民眾黨團及國民黨立委,日前針對《刑事訴訟法》陸續提出多項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刪除串證羈押條件、縮短羈押期限,擴大停止夜間訊問對象,以及偵查訊問中不得對被告使用手銬、腳鐐戒具等,遭民進黨批評是「最挺罪犯的法案」。本次修法有哪些焦點?朝野有何交鋒?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首度審議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部分提案要求增訂訊問被告不得拘束身體,以及刪除串證羈押條件、縮短羈押期限、強化自白任意性保障等相關條文,引發法界與朝野高度關注。今日在歷經2小時的討論後,立委及官員皆無法達成共識,擇期續審。

一、偵查訊問被告時不得使用手銬等戒具?

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林倩綺等藍委,以及民眾黨團各自提出的條文修正草案,均要求於《刑事訴訟法》中增訂,讓現行「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身體」之規定可準用於偵查程序。

若該修正案通過,未來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原則上將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戒具,以確保被告能自由且充分陳述,避免因身體受拘束而影響供述任意性。

根據提案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僅適用於法院審判程序,對於偵查階段並無明文規範。雖然檢察機關在實務上早已有偵查庭應解除手銬的相關規定,但本次修法是將既有保障法制化,以進一步落實人權保障。

藍白提案中也同步要求修正自白證據規定,未來若被告是在身體受拘束狀態下接受訊問作成的自白,原則上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以杜絕「押人取供」疑慮,確保被告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對此則批評,認為民眾黨根本不在乎第一線檢警的安全與權益問題。

二、修改羈押要件中「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國民黨翁曉玲、林沛祥等18名立委連署提出的第101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應明定「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作爲羈押理由時,應限於被告有明確具體串證行為。

民眾黨黃國昌等3名立委連署的修正草案則主張,「勾串共犯或證人」要件,如今已成為遭法院濫用的羈押理由,甚至衍生「押人取供」疑慮,有必要進行制度改革。民眾黨並稱,賴清德總統於2008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也曾提案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

民進黨則批評該修法草案為「史上最挺罪犯的法案」,可能讓詐騙集團、毒品犯罪、黑幫組織及洗錢集團成為最大受益者。未來即使檢察官掌握被告可能串供之事實,法院也難以裁定羈押,將增加滅證及妨害司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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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縮短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及民眾黨團提出的第108條條文修正案,主張縮短羈押期限。根據現行規定,偵查中的嫌疑人羈押期間最長為2個月、審判中最長則為3個月;修法後將分別縮短為1個月及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則統一不得超過1個月。

藍委在提中案說明,我國羈押制度自1928年《刑事訴訟法》制定以來,過去近百年皆未曾調整,早已不符合現代人權保障趨勢,也易造成「羈押刑罰化」及「押人取供」的負面印象,因此擬參考日本及韓國制度檢討調整。民眾黨團則回應,當年主張大幅縮短羈押期限的政治人物,其中之一正是時任立委的賴清德。

民進黨對此則批評,縮短羈押期限、限制偵查中通訊限制等提案若通過,恐讓犯罪嫌疑人有更多機會聯絡共犯、串改證詞,甚至提高潛逃可能性,影響重大案件偵辦。至於民眾黨引用過去部分修法主張作為現行提案依據,則是刻意忽略時空背景差異。

四、擴大禁止夜間訊問對象?

民眾黨版本提案中,也擬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中,嫌疑人遭拘提、逮捕後須於24小時期限內聲請羈押的相關規定,改為自嫌疑人遭限制人身自由時,即開始計算24小時期限,以避免偵查機關透過搜索程序,變相延長控制嫌疑人時間。因此包含嫌疑人遭禁止離去、被命令在場等情形,也都會納入聲請羈押時效起算時間點。

此外,民眾黨團版本草案也擬修正禁止夜間訊問適用對象,由現行僅限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擴大至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

修正案並同時針對「夜間」明文定義,從現行僅有「日出前、日沒後」的模糊標準,修改為「晚間8時至翌日上午8時」的固定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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