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上訴不可分原則釋憲案 憲法法庭宣判1940年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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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石採取場林姓負責人,因為配合南二高工程興建,遭控涉犯《水保法》、行賄罪及偽造文書罪,其中,偽造文書罪因為《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可分規定,從無罪確定改判有罪,林姓被告不滿,聲請釋憲。今(8)日憲法法庭宣判,最高法院1940年的判例違憲,林姓被告得依法請求個案救濟。
先前藍白立委曾到北檢大動作提告大法官,不過在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後,8日再做出第4起釋憲判決。
關於涉犯多項罪名的當事人被判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只要有任何一罪被提起上訴,因爲審判不可分關係,即使在無罪部分未上訴,還是會被法院再次審理判決。憲法法庭認定,過去最高法院做的這項判例,抵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意旨,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表示,「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的無罪部分,否則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對被告造成裁判突襲,使原本應該要獲得無罪確定的被告,又再次面臨受有罪判決的危險,侵害其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第16條的訴訟權。」
遭憲法法庭認定違憲的判決,是過去有名土採場的林姓男子因配合南二高工程興建,承攬土石採取供應,後來涉犯《水保法》和行賄罪,不過當時都獲得無罪判決確定。而偽造文書罪則從無罪確定變成有罪確定,引發被告和委任律師認為違憲,進而聲請釋憲。
被告委任律師鄭文龍認為,「舊的一個審判的制度違憲,違反人權的部份把它糾正,我覺得這個是對人民的權益保障,我覺得這個是非常好的。」
儘管憲法法庭認定判例違憲,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拒絕參與評議,並共同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認為本件無論裁判憲法審查或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都不符法定受理要件,依法應不受理,呼籲大法官應恪守制度分際,避免憲法審查制度過度擴張,侵蝕既有審判體系權限配置和運作秩序,危及法安定性。
姜筑/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