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擅闖私人場所 法律定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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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危機處理,能不能穩住馬英九的選情,還有待觀察,現在我們要帶您從,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起事見,律師表示,競選總部屬於公共場所,立委前去勘查如果是執行公務,就不應該受到阻攔,但如果強行進入辦公室,就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至於謝總部工作人員將立委團團包圍住,也可能觸及妨害自由罪。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人,帶著財政部官員到維新館,要看是否違法使用第一金控的大樓空間,卻與競選總部人員發生衝突,謝營緊咬國民黨立委擅闖私人場所,有觸法之嫌。
其實競選總部在一樓,人來人往,是民眾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立委如果是來這裡,律師表示,應該不構成侵入,問題就出在立委擅闖的13樓謝長廷辦公室。
比較爭議的是進到13樓 辦公場所是私人地方 有侵入住居之嫌。
如果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最高可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下罰金。另一方面,立委如果有腳踹玻璃門的行為,也可能觸及毀損罪,這兩項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需要由告訴人提告。不過藍營也不甘示弱,認為長昌總部人員圍堵立委和官員不讓他們離開,有妨害自由之嫌,看看這個畫面,地點就是在電梯,時間長達半個小時。
電梯是公共場所 他們圍堵電梯 有妨害自由 和妨礙公務之嫌,事發原因是立委要執行公務,卻演變為侵入私人場所發生肢體衝突的意外事件,藍綠雙方各說各話,都有責任,真的要說觸犯哪些法律條文,還需要還原當時狀況進一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