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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喪失台灣原戶籍欲回復 新規預告:須有益台灣或人道考量

內政部加嚴中國人回復台灣身分規定。(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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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情勢緊張,內政部預告修正已喪失台灣原戶籍之中國人,申請回復台灣人民身分規定,申請者須證明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或有助台灣利益、基於人道考量。另外,若申請者曾為中共政治宣傳,政府可拒絕回復其台灣身分。

內政部預告修正「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未來民眾若曾因有中國戶籍、領用中國護照而喪失台灣人民身分,欲申請回復台灣身分須有「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等具體事證。

修正法案也提到,若民眾現在(曾)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中國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或社會安定,可拒絕回復其台灣身分。若為已回復台灣身分者,將由移民署等機關審查,台灣人民身分得撤銷或廢止。 

根據現行辦法,申請恢復台灣身分具備文件包括:已註銷之中國戶籍或放棄持用中國護照相關證明;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未來申請者須提供喪失中國戶籍、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中國護照證明、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及3個月內經中國或海外核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文件等。  

內政部解釋,此次修正是基於兩岸情勢特殊,要防止中國統戰活動藉回復台灣身分使境外敵對勢力滲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目前草案處於14天公告期,施行日期將由內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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