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去(2024)年公告《民法親屬編》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於20日的院會宣布,已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說明,本次修法主要是基於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大法官雖認定該條文原則上合憲,但對部分個案恐過於嚴苛,有牴觸《憲法》婚姻自由疑慮,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完成修法。
本次修法共修正12條條文文字、新增5條條文,合計共17條,修法範圍主要分為4大面向:離婚事由放寬、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等相關規定。
放寬離婚事由 5年內分居3年、有責者皆可提出
為回應憲判字第4號判決,本次修法刪除第1052條「有責方不得請求離婚」的但書,未來雙方無論是否被認定為有責,都可以提出離婚。
法務部指出,實務上為衡量請求離婚雙方的有責程度,往往會出現揭發隱私以指責對方的情形,使法院成為家庭爭吵的場合,因此決定放寬離婚要件。
除放寬有責方可請求離婚之外,也將新增適用於已長期分居夫妻的離婚要件,「若5年內累計分居時間達3年,得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分居事實則由提出離婚方舉證。
法律部補充,若本次修法施行前即已符合修法後的分居時間要件,在新法上路後也可以此作為提起離婚之訴的依據。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劉英秀說明,考量無過失離婚可能會有不公平的現象,因此也增訂苛刻條款,即法院若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方顯失公平,且在斟酌後仍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的話,可以駁回離婚之訴。
本次修法草案中也刪除5項離婚事由,分別為
- 重婚
- 有不治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逾3年
- 虐待伴侶直系親屬或被伴侶的直系親屬虐待,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此外,原先「伴侶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離婚事由,也參照第1081條,改為「2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
法務部說明,婚姻制度早已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重婚情形少見,此外第2至4項離婚事由在近年實務上已相當少見,因此刪除前述4項事由;至於第5項刪除事由,法務部指出,遭伴侶直系親屬虐待,或被伴侶直系親屬虐待,並不見得會影響夫妻感情與共同生活,因此刪除。
再婚後不得請求贍養費
本次修法的另一核心則是贍養費相關條文,現行規定請求贍養費需符合「無過失」、「裁判離婚」等要件,但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不得以當事人無過失作為取得經濟權力的條件」的意旨,因此本次修法也將刪除這2項要件。
而為符合CEDAW「消除經濟弱勢方在婚姻關係消失,產生經濟衝擊」意旨,因此增訂2項全新要件,若夫妻其中一方在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便可請求贍養費。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贍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方式、請求權消滅事由、請求時效、給付程度的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事由等。
未來贍養費請求權需在離婚起2年內行使,此外若被贍養者再婚或死亡,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也會隨之消滅。
法務部指出,依法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因此當被贍養人再婚時,即可獲再婚配偶扶養,為免贍養權利人藉此享受雙重扶養利益、讓關係單純化,因此在參考瑞士與德國立法採取的「乾淨分手」原則後,訂定此項條文。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不同。因此即使再婚、贍養費請求權消失後,仍能夠向前段婚姻伴侶要求子女撫養費用。
強化婚後財產揭露義務 可要求伴侶提出財產清冊
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死亡、另約定財產制等)時,若扣除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仍有剩餘,應平均分配剩餘之婚後財產。
而原先第1022條僅明訂,伴侶間有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本次修法新增「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強化婚後財產揭露義務。
直系血親不論尊卑負同樣扶養義務
現行《民法》原本將直系血親區分為尊親屬與卑親屬,在負扶養義務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列為第二順位;而在受扶養權利的優先順位上,則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二順位。本次修法將取消尊親屬與卑親屬之分,將兩者合併為直系血親。
根據這項規定,當家中有人需要被扶養時,被扶養者的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需優先負起扶養責任;若是負扶養義務者需扶養多個對象,但經濟能力無法負擔時,則需優先扶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法務部說明,直系血親不論尊卑,彼此關係都相當緊密,且具有同等重要性,因此扶養順序應相同以符合公平原則,因此才決定將卑親屬與尊親屬合併為「直系血親」,在《民法》上將其視為同一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