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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國會職權修法 監察院:違反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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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8)日下午5時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修正,確立國會有調查權與聽證權。監察院表示,雖然事關立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部分條文已超出《憲法》規定與大法官釋憲範圍,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今(28)日下午5時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修正,確立國會有調查權與聽證權。

隨後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雖然事關立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部分條文已超出《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監察院指出,《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皆明定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於監察院。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是為了行使職權而被賦予的輔助性權力,本應有所限制,並與監察院的職權有所區別,如今通過的條文已影響監察院的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無法接受」。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指出立法院不得調閱檢察機關偵查中的案件,已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認為同理可證,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也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監察院表示,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顯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但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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