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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涉偷拍未成年性交影像 北檢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

(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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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炎亞綸遭指控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並偷拍私密影片,北檢今(8)日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提起公訴。

抖音網紅耀樂(原名邱耀樂)在今(2023)年6月出面指控藝人炎亞綸(原名吳庚霖,更名吳秉孺),在他未成年時強迫與他發生性行為,且有偷拍私密影片之行為,後續又發生影像外流事件。

今(8)日士林地檢署宣布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另涉及強制性交罪嫌則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指出,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禁止拍攝兒少性交影像;炎亞綸除拍攝外,還無故持有並散布影像給2名不知名網友,檢察官向法院求處2罪分論併罰。

《兒少性剝削條例》於今年2月修法,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的罰則經修正後刑度較重,而炎亞綸此案適用2015年公布之《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論處,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持有並散布兒少性影像的第38條第2項,原也應適用舊法刑度,但炎亞綸在新法上路後仍繼續持有影像,且檢察官認定其有繼續散布之意圖,因此依2023年之規定論處,刑度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耀樂指控之偷拍私密影片行為,在起訴書中提到,由影片內容可以推斷耀樂能夠輕易發現遭拍攝私密影片,且從影片外流後的對話紀錄中,也未提及對該影片不知情,炎亞綸也未將影片散佈於不特定多數人,因此此2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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