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公告禁煮外食 客違規遭罰怒翻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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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鳳山一間石頭火鍋店,公告禁止外帶食物來烹煮,但有客人明知故犯,被酌收罰款後不滿翻桌,和業者爆發口角。消保官表示,像這種類似吃到飽或是有特殊規定的餐廳,店家若已明顯張貼公告、善盡告知義務,的確可要求罰款,但罰金也有設限,建議不能高過餐費的兩倍。
爆香後將肉煮熟,客人就可以將食材放入煮火鍋,這間位於鳳山的火鍋店,消費方式採單點、以盤數計價,也明白張貼公告說禁止攜帶食物到店內煮食,違者罰100元,但28日晚間,卻有消費者與業者在門口吵架。
火鍋店業者表示,「它裡面還有熱湯呀,還有一些東西,把它全部翻倒,整個桌子撒在地上都是,然後旁邊還有坐一個客人差點噴到。」
一行人在馬路上爭執,業者直言以後不需要這種客人。原來一行人到店內用餐後要結帳,被店家發現私帶食物來烹煮,業者針對消費的大人每人酌收50元佐料、瓦斯費,消費者卻不滿直接翻桌,讓業者相當不滿。
高市消保官殷茂乾指出,「店家他要有一個告知,雖然剛剛講到一般人會有這個概念,但是要有一個告知,如果有的話,可能會有我們叫違約罰。」
有民眾則認為,「不應該要帶外帶的食材,再怎麼樣也不要影響到別人。」、「當然不行呀,因為畢竟人家店家是做生意的人,還是要基於要生存,這是很正常的。
消保官表示,吃到飽餐廳不能外帶或是餐廳禁帶外食這種規範,通常是約定成俗的事,店家只要明確公告盡到告知義務,的確可主張針對違規行為罰款,但金額還是有設限,若超過餐費的1到2倍、甚至10倍就有討論空間。
王介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