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案一審 李義祥過失致死等罪判7年10個月

台鐵太魯閣號撞車出軌造成49死,刑事一審部分,11號在花蓮地方法院宣判,被告李義祥聽完、走出法院,快速離去。
判決指出,包商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合併執行7年10個月;台鐵花工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合併執行8年10個月;聯合大地監造主任李進福,涉犯過失致死、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合併執行7年2個月;移工華文好、獲判無罪。另外聯合大地安衛人員、顧問公司專案經理、李義祥合夥人林長清、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黃文利、也都被判刑。
花蓮地院庭長 黃鴻達:「被告潘堂益身為主辦的工程司,沒有加以管理甚至默認李義祥,在案發當天入場施工,跟李義祥不當的行為,相互加乘造成本案的嚴重事故。」
李義祥在過失致死罪部分,被處有期徒刑五年,是繼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還有花蓮雲門翠堤倒塌案後,司法案件上的第三高刑度,而移工華文好跟李義祥,在肇事逃逸部分獲判無罪,不只到場聆聽的家屬難以接受,花蓮地檢署也將再提上訴。
太魯閣號罹難者家屬:「49條人命,等於他其實才一條人命是一個多月,我相信不只我們不能接受,應該有很多人都不能接受。」
太魯閣號罹難者家屬:「其實他(華文好)也很清楚知道,下面就是鐵軌,會有火車經過,其實在這件事情上就是會覺得說,因為他(華文好)過失致死,法官也是判無罪,就會覺得這個事情,他明明知道事情,怎麼….為什麼會是這樣的狀況。」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林俊廷:「李義祥肇事逃逸無罪的部分,以及被告華文好過失致死無罪的部分,檢察官均會提起上訴。」
太魯閣家屬委任律師指出、雖然肯定法院在每一個判有罪的刑度,都拉到相對高,不過仍主張希望能用殺人罪論處,呼籲立法院可以對於過失傷害等罪的法定刑度、進行修法,家屬會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