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長期凌虐女童遭判4年2個月 兒虐案刑度失衡法界籲修法

高雄爆發嚴重虐童案,6歲女童因長期遭繼父限制飯量、打罵,甚至掐頸,2年下來體重只剩同齡兒童一半左右,高雄地院9月底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繼父4年2個月徒刑。但法界人士認為,長期虐童刑度比一般兒童傷害案還低,呼籲應修法改正。

高雄三民區一棟大樓位處寧靜街區,2年前租賃在此的小家庭發生嚴重虐童案。當時6歲的黃姓女童遭繼父長期凌虐,一餐只能吃一口飯,不時徒手或用愛的小手打女童,甚至掐頸,導致女童胸、背臀及四肢有20多處受傷,2年下來體重剩同齡兒童一半,只有13.5公斤。

高雄市社會局家防主任李慧玲指出,「(女童)挨餓了蠻長一段時間,所以這段時間,包括她在學校,為什麼會去偷拿零食,然後拿水果,然後到了可能在安親班的時候,也會有一些拿食物的動作,就代表她長期處於在饑餓的狀態。」

社會局認定女童遭虐,通報檢警,高雄地院9月底以妨害幼童發育罪,判繼父4年2個月徒刑,將女童交由外公撫育,但因女童屬於遭長期凌虐,依刑法最高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傷害兒童案件,依《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高可達7年6個月,現行法令出現兒虐案上,刑度失衡的問題。

律師李茂增表示,「凌虐兒童及少年最重只能判5年,但是傷害兒童的話,卻可以判到7年6個月,所以在立法上,顯然有輕重失衡的情況,最好的情況是,立法院應該立刻修法。」

兒福聯盟執行長白麗芳指出,「在家內發生(虐童),就是它常常不會有目擊證人,孩子本身他的表達又常常是有限的,就變成說,在判決的時候,證據力常常就是不足。」

兒福聯盟表示,兒虐案判決常不符公眾期待,主因還是蒐證上有一定難度,因此也呼籲親友或師長,若發現孩子沒生病、體型卻瘦弱不堪,或身上常有不明傷口等,可積極通報,讓社福單位派人查訪釐清,確保兒童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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