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主任執行官黃有文表示,「因為李姓男子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又有隱匿處分財產的情形,又有逃匿之虞,經法官裁定准予管收。」
執行署表示,李男用iPhone 11手機,電信資費每個月900多元,居家檢疫前12天,銀行存款帳戶匯入33筆款項共109萬元,又屢傳不到、不繳罰款,認定李男隱匿處分財產、有逃匿之虞。
黃有文指出,「李男(管收)3個月內,不繳清罰鍰的話,他一出管收所,本分署還是會持續調查他的工作情形,來執行他的薪資。」
執行署強調,依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管收並不能抵掉任何一毛的罰款。李男雖提起訴願,但未在期限內繳納罰鍰,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不停止原處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