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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今年5月宣告通姦除罪化了後,進法務部也拍算共妨害家庭罪當中的「和誘罪」第二項刣掉,未來翁婿抑是太太,就袂使主張第三者牽涉和誘罪,講人誘拐配偶離開家庭,來提起刑事訴訟。

現行法令中,若配偶離家與第三者共同生活,元配可以對第三者,提起訴訟,主張對方涉及和誘罪因為根據目前刑法240條第2項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第三者只要構成誘拐人夫或人妻「自願」離開家庭,不管有沒有發生性行為,元配就可以對第三者提告,不過,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法務部也接著在預告草當中,要將和誘罪第二項的條文刪除,而勵馨基金會執行長對此,樂觀其成。

勵馨基金會認為,條文的刪除與通姦除罪化,都是基於婚姻自主、性自主權的保障,且和誘罪成立要件不易、使用率低,因此贊同家庭婚姻關係,回歸民事賠償,不過,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范國勇,則提出質疑。

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和誘罪有一定程度的嚇阻效果,若修法刪除,將使第三者更肆無忌憚地,破壞婚姻家庭和諧,讓現有家庭制度出現危機,此外,這類犯罪型態,也將面臨無法可管、無法有效制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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