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負連帶責任 演藝工會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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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萬的罰款真是高得嚇人,公平會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約束所謂的代言人、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說服力、向消費者推銷根本沒效果的產品。但是站在名人的立場、拍廣告是他們重要的收入來源、產品有沒有問題、應該是由政府來把關、而不是藝人。演藝工會今天就揚言、要發動藝人打電話到公平會抗議=。
代言產品再也不能天花亂墜,藝人、名人接下來得傷透腦筋,演藝工會對公平會這項規範非常不諒解。
三個月後薦證規範就要實施,演藝工會不排除發動藝人電話抗議。
除了演藝工會,包含工總及廣告主協會等十一個公會,也在串聯抵制,這部規範真的有這麼可怕嗎?長期研究廣告法規的學者指出,美國早在三十年前,就在貿易準則中,明確規定代言人、產品及專家定義,甚至連代言人跟廣告主的關係等重要事項都得揭示。相較之下,台灣的薦證規範顯得寬鬆得多。
專家指出,新法上路本來就需要緩衝,訂出這部規範,公平會還得善盡溝通責任、平息反彈聲浪,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公視新聞林珍汝徐啟峰採訪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