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投資損害求償 研議是否納入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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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上市、櫃公司爆發投資損害求償事件,依現行法規,只能針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或解職,但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的總經理,卻不在求償對象。有立委提案修法,認為總經理負責公司決策,應納入求償對象,不該免責。不過有學者認為,還是要看實際負責業務,因為有不少公司,總經理只掛名,並無實權。
2016年9月,國內爆發首宗收購違約交割弊案,前樂陞董事長許金龍策畫虛假併購案,坑殺2萬多名投資人,不法獲利超過40億。有立委認為,如果當時許金龍如果不是掛名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恐怕就能躲避刑責,甚至不會遭到求償。
國民黨立委 曾銘宗表示,「假設許金龍先生是個總經理的話,你還不能提出對他的民事追償,把經理人尤其是把總經理納入追訴的對象。」
依現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上市、櫃公司,如果發生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只能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處解任董監事。未來修法方向,將擴大求償對象,將實際負責公司決策的總經理,也納入求償對象之一。
2016年9月,國內爆發首宗收購違約交割弊案,前樂陞董事長許金龍策畫虛假併購案,坑殺2萬多名投資人,不法獲利超過40億。有立委認為,如果當時許金龍如果不是掛名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恐怕就能躲避刑責,甚至不會遭到求償。
國民黨立委 曾銘宗表示,「假設許金龍先生是個總經理的話,你還不能提出對他的民事追償,把經理人尤其是把總經理納入追訴的對象。」
依現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上市、櫃公司,如果發生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只能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處解任董監事。未來修法方向,將擴大求償對象,將實際負責公司決策的總經理,也納入求償對象之一。

不過樂陞事件受害人認為,只是多一個求償對象罷了,多數散戶還是求償無門。
樂陞事件受害人表示,「我們求償的對象有獨董,但獨董像李永萍,她脫產的速度大於我們求償的速度,所以她直接就脫產了,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只是增加求償對象,但是對投資人實質幫助很有限。」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擴大求償對象立意良善,但還是需實質認定職務權責,因為部份企業總經理只有掛名,沒有實權。
文大法律教授 邱駿彥分析,「董事長自己大權獨攬,總經理只是掛個名,把總經理也放進來求償的對象,我覺得這是OK,但是真正的在執行的時候,就必須要去做事實認定。」
金管會表示,求償對象要不要納入經理人,還要再研議,因為投保法訴訟求償範圍擴大,可能超過公司法求償範圍,同時經理人免任,屬於公司自治事項、董事會職權,投保中心如果介入,恐怕影響公司治理。目前正反意見都有,將納入4月公聽會討論。
樂陞事件受害人表示,「我們求償的對象有獨董,但獨董像李永萍,她脫產的速度大於我們求償的速度,所以她直接就脫產了,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只是增加求償對象,但是對投資人實質幫助很有限。」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擴大求償對象立意良善,但還是需實質認定職務權責,因為部份企業總經理只有掛名,沒有實權。
文大法律教授 邱駿彥分析,「董事長自己大權獨攬,總經理只是掛個名,把總經理也放進來求償的對象,我覺得這是OK,但是真正的在執行的時候,就必須要去做事實認定。」
金管會表示,求償對象要不要納入經理人,還要再研議,因為投保法訴訟求償範圍擴大,可能超過公司法求償範圍,同時經理人免任,屬於公司自治事項、董事會職權,投保中心如果介入,恐怕影響公司治理。目前正反意見都有,將納入4月公聽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