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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酒駕撞人 民事判賠近兩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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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最近針對一件警察酒醉駕車,把機車騎士撞成下半身癱瘓的案子,作出了將近兩千萬元的民事賠償判決。法官表示,因為原告才二十二歲,考量他未來巨額的看護費用、以及不能工作、損失的薪水,才作出這樣的判決。 兩年前的一場車禍,讓當時才剛退伍的張志先,頭部以下完全癱瘓。這場悲劇的始作俑者,竟然是號稱人民保母的警察,半夜下班飲酒作樂,喝了一整瓶高粱酒,酒醉駕車,闖紅燈,才會釀成大禍。肇事員警莊貴祿,因為過失重傷罪,被法院判處一年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監服刑。不過,受害家屬認為這樣的處罰實在太輕,於是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最近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肇事的警察,應該負擔張家包括看護費、醫療費、喪失勞動力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一共1千8百多萬元。創下罕見的賠償紀錄。這筆天價的賠償金額,法院計算的基準是,看護費用部分,行情每天一千元,以台灣男性的平均壽命73歲來算,張志先被撞時才22歲,所以肇事者必須負擔之後51年的看護費,加起來就高達900多萬元。而張志先車禍時,當攝影助理的薪水是兩萬元,以勞基法的強制退休年齡60歲算來,肇事的被告還必須支付他之後38年的薪水,共五百多萬。另外,法官還考量到受害人正值青春年紀,突然遭遇重大變故,本人和父母,精神上都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加害人還應該各賠償他們200萬和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車禍發生之後,張志先出嫁的姐姐,也搬回家,一起照顧弟弟,現在全家人只能靠張爸爸的一份薪水,省著點過生活,還得付房租,雖然法院已經判決巨額賠償,但他們說,肇事的被告,到現在仍然對他們不理不睬。 現在張家人只希望肇事的警察拿出誠意,和他們討論怎麼樣攤還這一千多萬元的賠償金,更期盼奇蹟出現,讓愛打籃球的張志先能重新站起來。公視新聞黃兆徽,陳昌維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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