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新制 廣告不實衛福部祭重罰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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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指出,「第一個如果是屬於故意行為的話,我們可以加兩倍乘以2;如果你做的廣告
又是明顯錯誤認知的話,這也可以加權乘以2!」

舉例來說,依食安法規定,廣告內容涉及誇大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但過去無論違規幾次都是4萬起跳,不過依新制規定,第一次違規可依違規行為故意、危害程度及其他參考事實而加權倍數,可裁罰8萬元;若累犯到第五次,罰鍰就從100萬元起跳,再加上加權倍數等,可罰400萬罰鍰。另外違規產品銷售額破千萬,導致人體健康危害,情節重大者,政府可要求業者停業或下架、甚至廢止公司登記。

台北市衛生局食藥科技正黃敬堯表示,「我要再請業者去提供這個產品實際上的銷售買賣的狀況,我才有辦法去知道它實際的銷售金額,是不是有超過這個規定。」

這項新制從這個月7號起公告後,就正式上路。不過衛生局也坦言,通常業者生產線上有多項產品,可能只有某一產品有廣告違規,若按照新制,只因一項產品違規就要求業者歇業,恐怕仍有爭議;而且業者營業額統計,也需財政部國稅局協助才能得知,也必須跨部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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