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批牛肉麵難吃 判賠店家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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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打字PO文、注意!台中市劉女,自己部落格/簽名,批評牛肉麵店,吃普通、環境髒很,店老闆生氣,冤枉我上訴,法官認為,劉女誇張不對,店老闆/賠他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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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寫文章、真的要小心!台中市 有一位劉小姐,在部落格上,批評一家牛肉麵店,很難吃又不衛生,結果、被店家以【妨害名譽】提告,而法官也認為劉小姐已經超過言論自由尺度,判她賠牛肉店20萬。
-2台中一位劉小姐 在部落格上
批評一家知名牛肉麵店
-1味道太鹹 有蟑螂不衛生
-2被店家以妨礙名譽
一狀告上法院
-2獲悉二審判決確定
拘役30天 緩刑兩年
-2還得賠償店家20萬元
被告的劉小姐不能接受
-2今年三月 部落客劉小姐出示
搜證的照片
-2店家角落的殺蟑劑
廚櫃裡的食物
-2通通都是要舉證自己在部落格上
的言論有憑有據
-2但是關鍵的蟑螂並沒有拍到
法官認為被告劉小姐
-2沒有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
已經超過言論自由尺度
-1全案定讞 不得上訴
-2面對判決牛肉店老闆
不願再表示意見
-2而在今年三月間面對媒體時
麵店老闆強調 部落格文章
-1已經對生意造成影響
-2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份際
該如何拿捏
-2律師強調 這類案件
法官自由心證差異大
-2但是「有無惡意」
是判決時的主要依據
-2網路部落格 被視為是公開的領域
情緒性 謾罵的字眼
-2都有可能惹上官司
法界人士建議寫批評文章時
-2想要表達強烈的情緒感受
或可加上「個人見解」的字眼
-1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黃千容 賴世杰 台中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