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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批牛肉麵難吃 判賠店家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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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打字PO文、注意!台中市劉女,自己部落格/簽名,批評牛肉麵店,吃普通、環境髒很,店老闆生氣,冤枉我上訴,法官認為,劉女誇張不對,店老闆/賠他20萬。) ======== 在網路上、寫文章、真的要小心!台中市 有一位劉小姐,在部落格上,批評一家牛肉麵店,很難吃又不衛生,結果、被店家以【妨害名譽】提告,而法官也認為劉小姐已經超過言論自由尺度,判她賠牛肉店20萬。 -2台中一位劉小姐 在部落格上 批評一家知名牛肉麵店 -1味道太鹹 有蟑螂不衛生 -2被店家以妨礙名譽 一狀告上法院 -2獲悉二審判決確定 拘役30天 緩刑兩年 -2還得賠償店家20萬元 被告的劉小姐不能接受 -2今年三月 部落客劉小姐出示 搜證的照片 -2店家角落的殺蟑劑 廚櫃裡的食物 -2通通都是要舉證自己在部落格上 的言論有憑有據 -2但是關鍵的蟑螂並沒有拍到 法官認為被告劉小姐 -2沒有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 已經超過言論自由尺度 -1全案定讞 不得上訴 -2面對判決牛肉店老闆 不願再表示意見 -2而在今年三月間面對媒體時 麵店老闆強調 部落格文章 -1已經對生意造成影響 -2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份際 該如何拿捏 -2律師強調 這類案件 法官自由心證差異大 -2但是「有無惡意」 是判決時的主要依據 -2網路部落格 被視為是公開的領域 情緒性 謾罵的字眼 -2都有可能惹上官司 法界人士建議寫批評文章時 -2想要表達強烈的情緒感受 或可加上「個人見解」的字眼 -1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黃千容 賴世杰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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