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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加上罰款總共819萬元,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林志玲必須繳納684萬元的本稅,但是因為她沒有故意逃漏稅,所以不必繳納135萬元的罰金。 這一起案件原因是、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從92年到9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補稅並罰鍰819萬元,但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應該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其他部分再課稅,而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雙方對所得的定義不同。而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先前欠繳的684萬本稅、必須還清,但法院認為、林志不是故意逃漏稅,所以不必繳納罰金。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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