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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子拾獲8千元送警局 鄰居稱丟1.3萬提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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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下旬屏東因颱風外圍環流等因素許多鄉鎮積淹水,25日當天內埔鄉學人路也積水到成人小腿肚,一名劉姓男子整理家園時發現有8000元浮在水面上,隔天將錢交給派出所,沒想到失主是鄰居,他宣稱遺失的是1.3萬元,男子因此被提告侵占,直說好無奈。

6月25日大雨釀災,民宅外積水深達成人小腿肚,男子站在家門口彎腰撿拾傾倒的盆栽,也在水面上看到漂浮的8000元,將錢撿起的他立刻拍照記錄,等到隔天不再積水,順利從住家進出時他把錢交到派出所,事後卻被隔壁鄰居提告侵占。

拾獲現金民眾劉先生表示,「然後我跟他說我確實在這個地方撿到8000塊在水中漂,然後他就說警方問我要不要提告你,我想說鄰居我不提告你,可是麻煩你賠我5000塊。好心被雷親呀,以後像這樣子的話誰敢撿?看到東西誰敢撿?」

屏東內埔派出所副所長潘建銘說明,「失主當場提出侵占遺失物告訴,本案本分局持續查證,釐清案情中。」

原來錢的失主是男子的鄰居,他主張遺失的錢是1萬3000元,他說當天錢放在鞋櫃,淹水後鞋櫃倒了,懷疑錢漂到男子家,但是詢問他多次是否撿到錢,對方都說沒有,雙方溝通不良,決定透過司法途徑解決。

鄰居吳先生指出,「我一直問你說有沒有撿到錢,你都不跟我講,你都連續5次跟我講說沒有沒有沒有,沒有看到錢,也沒有撿到錢,是他在我面前一直說『你去告呀,你去告我呀』。」

律師陳威廷(非本案律師)說明,「必須提出足以佐證拾得人,有客觀上撿到部分的金錢,然後有侵占入己之行為,始會構成《刑法》的侵占遺失物品罪。」

撿錢送到派出所還挨告,男子相當冤枉,律師指出要構成侵占罪得有足夠佐證,也建議民眾撿到遺失物,當下可拍照錄影,將撿到物品時情況詳細記錄跟並且向警方陳述,遺失物也要盡快交到派出所,佐證自己沒有故意侵占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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