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童溺斃家屬質疑「假義消」施救 消防局:無假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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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3歲男童日前在家中溺水不治,事後引發家屬質疑現場施救者並非正式救護員,台中市消防局今(20)日回應,施救者是接獲「聽見AED」系統通報後到場的熱心民眾,並無假冒義消或正式救護員疑慮。醫師也證實,該民眾CPR按壓位置是在適當範圍。消防局強調,根據現行法規,非救護人員若在為免除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替他人施救免責,呼籲民眾勿因此產生寒蟬效應。
台中市近日發生3歲男童在家溺水OHCA,現場急救送醫後仍不治案件,男童父親事後質疑施救者僅是熱心民眾,並非正式救護員,指控其假冒義消身分,且可能施行錯誤急救方式。
台中市消防局20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名熱心民眾是接獲「聽見AED」群組通知後趕到現場,由於該名民眾到場後未表明是義消或EMT等其他身分,因此並無假冒義消疑慮,現場救護同仁也僅將他視為一般熱心民眾。
至於熱心民眾身著印有「救護分隊」字樣的服裝,並非台中市消防局的制式應勤服裝,因此也不在消防局權責管轄範圍。
一同出席記者會的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召集人鍾侑庭則指出,該民眾CPR按壓位置在兩乳頭連線中點下方或胸骨下半段,是按壓的適當範圍,只不過由於幼兒腹部相對較大,看起來才會像是比較接近腹部。
鍾侑庭強調,CPR的重點是藉由按壓胸骨打出被救者心臟內的血液,該名幼童在施救後也一度短暫恢復呼吸心跳,無奈最終仍不治。
消防局指出,發生OHCA案件時,多一人急救會比少一人好,由於救護人員須同時準備後續急救處置,包括貼AED、口咽甦醒球等,因此仍鼓勵熱心民眾一起投入救援,不要因為此次事件產生寒蟬效應、不敢去急救。
我國在2013年已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讓非具救護人員身分、但在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下,對他人施予急救措施的民眾,可以適用《民法》與《刑法》的免責規定,不會因救人而挨罰。
李彥穎/編輯